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四)
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成立基层工会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成立基层工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确立了成立基层工会应坚持的根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具体规定,成立基层工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应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方面的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至于筹备组人数则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少于3人。第二步,由工会筹备组动员职工申请加入工会。注意,筹备组无权批准职工加入工会,一般应由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县以下区域(行业)工会或上一级基层工会等,批准职工入会。第三步,筹备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组织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并提出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由工会筹备组把会议筹备情况和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四步,由工会筹备组主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报告会议筹备情况、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的推荐情况。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由工会筹备组把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如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选举结果的,该基层工会即宣告正式成立。以上每一步都涉及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细节,在后面的问题中再详细回答。
基层工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或者说组织形式,到底有哪些形态呢?《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同样,《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上述规定,没有指明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怎样的,但间接明确,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工会委员会;特殊形态是——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
基层工会组织除基本形态外,针对特殊情况,还规定可以设立其他形态,不妨称为特殊形态。(1)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有人认为,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只有一个人,不能称其为基层工会组织,这样理解不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精神。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形态,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也属于基层工会组织的一种形态。为帮助读者理解,我们不妨看一看关于基层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一规定中明确,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属于党组织的一种形态。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当会员不足25人时,工会工作量相对较少,可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目的是精简工会领导机构,但应当遵守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制度。比如,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的产生适用于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员或主席应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也应当实行届期制等。(2)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至于派出机关的名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叫“××工会工作委员会”,也有的叫“××工会办事处”。关于工会派出机关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地方工会的范畴,如果没有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基层工会的特殊形态。注意:关于成立基层工会的会员人数问题。有人认为会员25人是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是规定,会员不足25人时,基层工会的组织形态可以有两种选择,而不能把会员25人理解为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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